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元泰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風化案件(97年度偵字第16153號),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猥褻圖畫之漫畫「少女情懷」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元泰犯妨害風化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1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含有猥褻圖畫之漫畫「少女情懷」1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1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漫畫「少女情懷」1本為含有猥褻圖畫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153號偵查卷宗第24頁),亦有該漫畫內容6頁影本1份附卷可參(見同卷第17至20頁),是上開漫畫確為猥褻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