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60號聲請人宇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因遺失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18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音利附表:
~T32┌──┬──────┬─────┬──────┬────────┬──────┬────┬──┐│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①│第一商業銀行│第一銀行博│00000000000│45000元│98年10月1日│0000000││││博愛分行│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