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自字第32號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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