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 黃曉華 即債務人代理人湯偉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說明聲請人近期是否仍有向金融機構還款,如有,其最後還款期日,並請提出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即可),以及目前經濟情況(每月所得、支出、扶養費用及扶養義務人人數),並請說明聲請人前置協商毀諾後,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及在既有租賃房屋,卻另為房貸費用之產生原因。
二、陳報聲請人本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曾經使用之金融機構帳號(含定期存款、支票存款等在內之一切存款),表明各帳戶之存款餘額,並提出各帳號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各1份(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民國100年2月)。如未使用金融機構帳號者,亦應陳報「無」。
三、陳報聲請人本人、被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各1份(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100年2月止)。如未開戶者,亦應陳報「無」。
四、陳報聲請人個人、及被扶養人目前是否有投保任何商業保險、購買股票、基金或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有,請一併檢具相關證明,並註明購買時間、公司、項目、金額、保單號碼,且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亦應陳報「無」。
五、陳報聲請人個人、及被扶養人97、98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被扶養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支出證明(單據)各1份。
六、陳報聲請人99年1月迄今每月之薪資單據(內容須有勞健保、加班、扣款、應發薪資、年終獎金及實際領取薪資等細項之記載)、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日常生活必要支出(單據)之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各1份(影本即可)。
七、請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 陳明 聲請人於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另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有意願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協商(目前金融機構所能提供之最大優惠為180期0利率),以及所能提出之還款條件。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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