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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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俊榳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