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529號上訴人 余永清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陳俊翔 律師被上訴人 余夢靈 訴訟代理人 余黃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君鳳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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