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金上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威德(原名劉興煥)選任辯護人李庚道律師
陳志峯 律師被告 周秀玲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李庚道律師被告 游晟躍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王世華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