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92號聲請人 楊文智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楊長枝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事件,未能提出被繼承人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文件,致無法審酌所陳報之遺產清冊資料是否與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相符,前經本院以108年1月19日裁定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相關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