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俊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俊榳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葉俊榳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16、210、220
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
2項、第1項詐欺取財、得利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7年8月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經查,被告涉有上揭犯行,有卷內證人 黃君平譚精忠 、葉思
豪、 李文忠 等人之證述,並有賦樂旅居旅館旅客住宿登記卡、線上訂房紀錄、信用卡支付授權書、刷卡簽單、遠傳電信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及代辦委託書、房屋租賃契約書、信用卡簽帳單等書證附卷可參,並均經原審認定成罪,且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在案,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短期內先後多次犯原審認定之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被告前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7年5月22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限將於107年8月21日屆滿。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7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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