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81號
原告 邱滄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扣除原告繳納之3,000元後,尚須繳納19,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