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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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81號

原告 邱滄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扣除原告繳納之3,000元後,尚須繳納19,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楊上毅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 桃簡 字第 281 號裁定(112.03.0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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