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 江阿仁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劉登雄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8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鹿谷鄉│新和││198│空│2055.67│9分之1│財政部國有財││││││││白│││產署中區分署│││││││││││即劉登雄之遺│││││││││││產管理人│├──┼───┼────┼────┼────┼────────┼─┼─────────┼──────┼──────┤│002│南投縣│鹿谷鄉│新和││216│空│5305.69│288分之48│財政部國有財││││││││白│││產署中區分署│││││││││││即劉登雄之遺│││││││││││產管理人│├──┼───┼────┼────┼────┼────────┼─┼─────────┼──────┼──────┤│003│南投縣│鹿谷鄉│新和││228│空│911.47│288分之48│財政部國有財││││││││白│││產署中區分署│││││││││││即劉登雄之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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