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萬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富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坤木
一、債務人鄭富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鄭坤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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