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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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74號
原告 梁美麗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及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2,000元(積欠之租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金額。又租金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加計積欠之租金252,000元為斷;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或現值證明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市價證明等),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