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28號原告 毛鎮遠 被告 黃坤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7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宣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