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31號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債務人 黃子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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