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23號
原   告  黃鴻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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