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 趙營水
趙國村 趙榮財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趙鈴木 上訴人 趙順貴
趙珈昀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趙營瑞 視同上訴人 趙鈴溪
孫 趙順雌 被上訴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游翰昇
吳英慈 吳文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指定110年11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