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務人 趙國村
趙榮財 趙鈴木 趙營水 趙營瑞 趙鈴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零捌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及本金與計算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之遲延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捌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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