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688號債權人世界大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晨瑋晨瑋沙拉捲餅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晨瑋沙拉捲餅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