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鈴木
       趙營水
       趙國村
       趙榮財   現於屏東監獄
       趙順貴
       趙珈昀
       趙營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教育部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83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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