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智選任辯護人陳宏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