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魁元聲請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歐陽志宏 律師選任辯護人 郭季榮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 右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各於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均符合規定,准予各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陳月雯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素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