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五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五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