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九十年度基秩字第七號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所被移送人甲○○
乙○○右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三月六日(九十)基港警刑字第二○九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乙○○幫助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等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
(二)地點:基隆港東十六碼頭出入口處。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持另被移送人乙○○借與其使用之乙○○所有、編號基港碼第○○三一八○號通行證,冒用上開身分證明文件欲從基隆港東十六碼頭出入口處進入港區,而為崗警當場查獲。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訊時之供詞。
(二)現場查獲之基港碼第○○三一八○號通行證影本在卷。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范育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