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景美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銀元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由漢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