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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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景美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銀元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由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