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