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債務人甲○○
之3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蘇意絜附表:一、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勿提出扣繳憑單)
二、債務人之勞保卡、民國97年6月1日至今之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三、釋明債務人除於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外,有無其他兼職工作。
四、提出債務人之每月薪資及收入說明書(需表明基本薪資、佣金、獎金、津貼等事項)。
五、釋明於民國95年6月起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後,依約共還款幾期及還款證明、自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因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於扣除每月依協商應還款之金額後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聲請人如何能自95年6月協商成立時起,每月繳納協商款項,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六、釋明聲請前5年是否曾任萬枝汽車材料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萬枝噴漆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佳萬汽車材料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及其他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七、釋明債務人有無兄弟姐妹;債務人之父: 林界 ,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該扶養義務人每月負擔之扶養費;如債務人有兄弟姐妹而其兄弟姐妹未負擔扶養義務者,應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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