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196號聲請人丙○○
台中市郵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0000000之本票影本。(卷附所示影本之發票日日期無法辨識)。
(二)確認所欲請求之金額。
(三)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指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年、月或日利率)為何?
(四)請求之理由及票據經提示之相關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