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印文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之定應執行刑部分,因係誤算,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正確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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