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鄔進昌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表:
(一)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若有,應陳報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二)陳明戶籍地與現住所地(均為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與自用住宅(即臺中縣○○市○○段○○路○○○號7樓之5)不一致之原因,並表明何處為債務人有久居之意之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陳明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中為何無貳子鄔○○,是否其為單獨生活戶,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債務人應詳實陳明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數額(即自95年8月至97年8月):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且應陳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為何及收入狀況為何,並提出在職證明、97年度1月到8月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或其他所得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雇主聯絡方式及地址。另有房屋租金來源須再以正楷書寫清楚,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陳明坪數範圍、現供何人居住,及承租人聯絡方式與地址。
(五)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六)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聲請前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聲請人全戶投保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債務人最近6期保險繳費通知單影本。
(八)債務人每月交通費支出明細,另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雇主是否有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雇主補助單位之聯絡電話。
(九)房屋貸款契約書及房貸繳息清單。
(十)信用卡繳款清單。
(十一)應受扶養親屬(即鄔○○、鄔○○、鄔○○),是否與債務人住居於同一處所?及其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新臺幣(下同)3,
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葉姿萱)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其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1月到8月所得證明,及其最近
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與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十二)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證明與水、電、瓦斯費用證明(若有事實上不能提出,則提出至本裁定送達日前四個月內之費用支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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