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訴人東明鋁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暉微膜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7月24日96年度重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余吉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