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101年度竹小字第27號上訴人 葉春榮
號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竹小字第27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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