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吳貫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胡旭玫┌─────────────────────────────────────────────┐│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吳貫立│有限責任花蓮第│100年4月9日│115,130元│GA0000000│070-031-││││二信用合作社田││││967-9││││蒲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