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聲請人 張振玉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陳黃香妹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陳黃香妹係聲請人之兄嫂,相對人於民國(下同)35年1月1日行方不明,經聲請人之兄 陳振光 於39年11月7日以此為由,遷出相對人戶籍,相對人生死不明,迄今已逾66年,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陳黃香妹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經本院二度通知聲請人偕同得證明相對人失蹤事實之證人到院說明,聲請人均未到庭說明,此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亦未提出書狀進一步舉證或釋明,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