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小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所為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小玲女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應更正為「黃小玲女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小玲女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係屬誤植,應予更正為「當事人欄關於「黃小玲女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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