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6號抗告人 廖文煜
廖志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鴻圖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相對人以抗告人所有之建物無正當權源占用其所有坐落彰化縣○○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對抗告人提起拆屋還地等訴訟。抗告人以訴外人祠廟三官大帝(下稱三官大帝)出售系爭土地予相對人,未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通知基地承租人之抗告人優先購買,抗告人廖志祥已對之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之訴(案列彰化地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該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另三官大帝管理人陳勝森與訴外人吳坤隆、許來好、 吳正義黃進益李茂森 等人(下稱陳勝森等人)對系爭土地無處分權,卻賤售予相對人並朋分價款,業經其提起背信等告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94
7號偵查在案,此涉及相對人是否合法取得系爭土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原法院以:抗告人就系爭土地有無優先購買權為法院於本件訴訟得調查審理之事項,且抗告人前即以此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經本院以103年度台抗字第105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依同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無從准許;另同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抗告人所指陳勝森等人所涉背信等罪嫌,並非本件訴訟中所涉之犯罪嫌疑,不符合上述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抗告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等詞,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莉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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