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蔡福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世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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