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7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林益 進發支付命令
,惟 林益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18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