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六具保人乙○○住臺中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受刑人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未獲,未能執行,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戶籍謄本一份、送達回證二紙、拘票一紙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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