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27號原告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華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
謝逸文 被告 沈有學
林玉娥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複代理人 徐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