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44號上訴人 陳禹瑈 (原名: 陳憶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逸楓 間因98年度訴字第17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楊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