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本院所為之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前於民國100年3月25日對本院就上開事件於100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0年5月11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依上開規定,不得再為抗告,故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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