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0號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鴻堯 人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靜瑩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㈠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8,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㈡上訴人林鴻堯之上訴利益為9,6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65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羅郁婷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