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上訴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