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6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3月9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林秀圓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