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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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