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柯怡如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