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