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游雪莉律師 張清雄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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