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小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許詠棋
法定代理人 劉燕玲
被上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46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意婷